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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点击下载此附件 

     

     

     

     

     

    质检总局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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