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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办事指南
    2. 流程指南
    3. 锅炉

    、业务受理部门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业务大厅。

    二、职责

    1、依法对在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含内部检验与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依法对安装(新装或移装)、改造、修理锅炉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第1号修改单

    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四、范围

    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锅炉(授权资质详见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官网授权资质栏)。

    五、受理条件

    (一)各类检验时,需提供的资料:

     

    1、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设备告知信息可见免提供)

    /

     

    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4

    施工进度计划表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5

    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仅整组装锅炉需提供

    6

    施工方案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仅修理改造需提供

    (二)检验前准备

    1、内部检验

    1.1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1.1.1 资料准备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

    (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

    (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

    (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锅炉的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当对以上规定的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查阅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1.1.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在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1.1.3 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

    (1)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2、外部检验

    2.1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2.1.1 资料准备

    进行外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2)内部检验1.1.1要求的资料;

    (3)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和锅炉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

    2.1.2 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

    进行外部检验前,做好锅炉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在外部检验过程中,派专人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水()压试验

    3.1 基本要求

    (1)()压试验一般在锅炉内部检验后进行;

    (2)使用单位负责水()压试验前的准备、具体实施以及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3)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水()压试验的准备工作、水()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压试验的最终结果。

    3.2 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1)准备锅炉的技术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取可靠措施,隔断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汽()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风管道;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安全阀、水位表以及有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特别是排污阀、排气阀等)不参加水()压试验的部件;

    (4)参加水()压试验的管道,其支吊架定位销应当安装牢固;

    (5)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需要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6)搭设检查需要的脚手架、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7)准备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至少装设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3倍,最好为2倍,精确度等级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一般不小于100mm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上升;

    (10)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体;

    (11)升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充满试验介质,不得残留气体;

    (12)试验现场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试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

    (13)对于电站锅炉水()压试验,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水()压试验方案。

    4、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4.1 施工现场资源配置情况提供

    (1)提供现场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所从事作业的需要;

    (2)提供各种有关的工艺文件,审查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水()压试验方案、锅炉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化学清洗方案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3)提供锅炉水处理方案及水处理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

    (4)受压元件焊接的,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核对受压元件材料移植标记;

    4.2现场每个项目监督检验前,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

    4.3()压试验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提供焊接施工及检验记录;

    (2)提交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及射线底片(散装锅炉应随进程提供,分阶段复评合格)

    (3)提供胀接记录及胀按检验记录(存在时);

    (4)必要时,做好接受监检单位的无损检测现场抽查;

    (5)做好水()压试验的现场准备工作。

    4.4竣工验收阶段,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提交锅炉安装施工过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主蒸汽、主给水竣工图等);

    (2)必要时,提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

    4.5总体验收阶段,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完成锅炉附机安装和单机试运转工作;

    (2)完成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由本院检验测试部联系验收;

    (3)完成锅炉煮炉、清洗工作以及蒸汽管道暖管试气工作。 六、办理程序

    ()申请检验

    1、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在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上预约或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

    2、安装、改造、修理

    在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前,报检单位根据办事指南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携相应资料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并缴纳检验费用。

    () 现场检验

    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后,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减检验项目。

    ()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完毕,根据检验项目按标准核算检验费,出具检验费缴款通知单;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并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

    ()检验费用应在检验费缴款通知单开出后10日内汇缴到户,也可在检验现场直接交纳检验费用或者直接到本院三楼财务室缴纳;缴款收据将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寄给使用单位。

    ()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

    检验项目完毕十个工作日后,已缴纳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领取定期检验及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或由本院业务大厅将检验报告寄给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注册后在终端打印。

    七、办理期限

    对满足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报告。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浙财综[2012]45号,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6]177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月1日-9月15日:     8:30—12:00,14:00—17: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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