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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办事指南
    2. 流程指南
    3. 压力容器

    一、业务受理部门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业务大厅。

    二、职责

    1、依法对在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依法对安装(新装或移装)、改造、修理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委托检验的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四、范围

    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压力容器(授权资质详见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官网授权资质栏)。

    五、受理条件

    (一)各类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设备告知信息可见免提供)

    /

    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4

    质量计划或施工方案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二)检验前准备

    1、检验前需要的技术资料:

    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审查以下资料:

    (1) 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 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竣工图等,以及监检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4)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修理监检证书;

    (5) 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L 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6) 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7)安全附件的校验报告。

    本条第(1)项至第(4) 项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移装、改造及修理等)进行审查。

    2、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2.1 通用要求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 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NB/T 47013 的有关要求;

    (4) 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 需要进入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保持在0.195 以上;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 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8) 能够转动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必须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9)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 ,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 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11)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保养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

    2.2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检验现场条件专项要求

    (1) 进入设备的人员应当穿软底鞋,检验人员的衣服不应当带有金属等硬质物件;

    (2) 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进入设备前,压力容器内表面应当用软质材料进行有效防护,所有检测设备不允许直接放置在压力容器内表面上;

    (3) 严禁在压力容器内动火和用力敲击非金属部分;

    (4) 压力容器内表面应当清洗干净、干燥,不得有物料粘附。

    2.3隔热层拆除

    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根据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

    (1) 隔热层有破损、失效的;

    (2) 隔热层下压力容器壳体存在腐蚀或者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

    (3) 无法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验,需要外壁检验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

    (4)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六、办理程序

    ()申请检验

    1 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在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上预约或到本院业务大厅报检。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2 安装、改造、修理

    在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前,报检单位根据办事指南第五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携相应资料到本院业务大厅报检并缴纳检验费用。

    () 现场检验

    在确定检验日期后,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减检验项目。

    ()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完毕,根据检验项目按标准核算检验费,出具检验费缴款通知单;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并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

    ()检验费用应在检验费缴款通知单开出后10日内汇缴到户,也可在检验现场直接交纳检验费用或者直接到本院三楼财务室缴纳;缴款收据将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寄给使用单位。

    ()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

    检验项目完毕十个工作日后,已缴纳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领取定期检验及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或由本院业务大厅将检验报告寄给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注册后在终端打印。

    七、办理期限

    对满足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报告。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浙财综[2012]45号,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6]177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月1日-9月15日:     8:30—12:00,14:00—17: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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