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及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8-06-01 打印本页
一、业务受理部门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业务大厅。
二、职责
1、依法对在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首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2、依法对安装(新装或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委托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四、范围
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起重机械(授权资质详见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官网授权资质栏)。
五、受理条件
(一)各类检验时,需提供的资料:
1、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形式 |
备注 |
1 |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
原件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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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检验
起重机械首次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形式 |
备注 |
1 |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
原件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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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设备告知信息可见免提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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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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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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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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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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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型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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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形式 |
备注 |
1 |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
原件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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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
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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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设备告知信息可见免提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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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
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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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含合格证及数据表、质量证明书等) |
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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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
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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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
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章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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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移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其提供资料的内容可根据实际开展的工作而定。
(二)检验前准备:
(1)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以及使用记录(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3、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4、将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必要时露出金属表面;
5、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6、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7、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8、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9、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火灾可燃性粉尘物质溶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10、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2)首次检验
1、使用单位准备起重机械自检记录;
2、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3、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4、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5、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6、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火灾可燃性粉尘物质溶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7、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3)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施工单位准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记录、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现场作业人员资格证件;
2、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3、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4、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5、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6、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火灾可燃性粉尘物质溶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7、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检验
1、 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在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申请或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根据本办事指南第五条办理条件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报检。
2、 首次检验
在首次检验前,报检单位根据本办事指南第五条办理条件中《起重机械首次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携相应资料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并缴纳检验费用。
3、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前,报检单位根据办事指南第五条办理条件中《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携相应资料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并缴纳检验费用。
(二) 现场检验
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后,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三) 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
已缴纳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领取定期(首检)检验及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报告,或由本院业务大厅将检验报告寄给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注册后在终端打印。
七、办理期限
检验工作结束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浙财综[2012]45号,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6]177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月1日-9月15日: 8:30—12:00,14:00—17: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