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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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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8-07-03    打印本页

一、业务受理部门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业务大厅。

    二、职责

1、依法对在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定期(首次)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委托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四、范围

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授权资质详见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官网授权资质栏)。

    五、受理条件

    (一)各类检验时,需提供的资料:

    1、定期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使用单位章或电子版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场所说明

原件加盖使用单位章或电子版

 


2、首次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场所说明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3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进口场车不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3、改造后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后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场所说明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3

改造合格证明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改造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5

特种设备改造告知书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6

上一次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电子版

 


(二)检验前准备

1)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准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上次的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3、后加装属具,应恢复至出厂配置或与首次检验一致;

4、配备规定重量和相应形式的载荷,满足液压系统等项目检查需求;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检验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火灾可燃性粉尘物质溶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6、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2)首次检验

1、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2、配备规定重量和相应形式的载荷,满足液压系统等项目检查需求;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现场检验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火灾可燃性粉尘物质溶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4、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六、办理程序

     ()申请检验

1  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在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申请或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

2  首次检验

在首次检验前,报检单位根据本办事指南第五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携相应资料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并缴纳检验费用。

    () 现场检验

    在确定检验日期后,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 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

    已缴纳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领取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或由本院业务大厅将检验报告寄给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注册后在终端打印。

    七、办理期限

    检验工作结束后在十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浙财综[2012]45号,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6]177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月1日-9月15日:     8:30—12:00,14:00—17: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