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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8-07-02    打印本页

一、业务受理部门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业务大厅。

二、职责

1、依法对在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管道进行全面与在线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依法对安装(新装或移装)、改造、修理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委托检验的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4TSG DOOOl-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5TSG D7OO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6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四、办理范围

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压力管道(授权资质详见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官网授权资质栏)。

五、办理条件

(一)各类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定期检验(全面与在线)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形式

备注

1

检验申请表或协议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设备告知信息可见免提供)

/

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4

质量计划或施工方案

原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版

(二)检验前准备

1、全面检验

1.1 检验前,使用单位的资料准备:

1.1.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1.1.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日期,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1.1.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竣工资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1.1.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记录等;

1.1.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全面检验周期内的在线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全面检验报告;

1.1.6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款(1.1.1)(1.1.3)项的资料,在管道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改造及重大修理等)进行审查。

1.2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2.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1.2.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1.2.3需要进行检验的管道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1.2.4管道检验时,监测检验环境中易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结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1.2.5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管道,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1.2.6切断影响管道检验安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与管道相接触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2.7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检验时,使用单位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操作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

2、在线检查

使用单位提供被检管道的使用、管理情况,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提供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情况。

3、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3.1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3.2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3.3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3.4 安装、改造、修理施工现场资源配置情况提供

3.4.1提供现场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所从事作业的需要;

3.4.2提供各种有关的工艺文件,审查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水()压试验方案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3.4.3受压元件焊接的,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核对受压元件材料移植标记;

3.5 现场每个项目监督检验前,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

3.6需要在现场制作的管道元件,应当按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加工制作、焊接、热处理、检验和试验;

3.7()压试验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3.7.1提供焊接施工及检验记录;

3.7.2提交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及射线底片(应随进程提供,分阶段复评合格)

3.7.3必要时,做好接受监检单位的无损检测现场抽查;

3.7.4做好水()压试验的现场准备工作。

3.8竣工验收阶段,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好的工作

3.8.1完成压力管道安装调试工作;

3.8.2完成管道试运转工作;

3.8.3提供管道安装竣工图,至少包括管道轴测图、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单等;

3.8.4提供管道轴测图上标明管道受压元件的材质和规格、焊缝位置、焊缝编号(区别现场固定焊的焊缝和预制焊缝) 、焊工代号、无损检测方法、局部或者抽样无损检测焊缝的位置、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焊缝位置等,并且能够清楚地反映和追溯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

3.8.5提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者复验、试验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方采购的管道元件除外)

3.8.6提供管道施工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检验和试验报告;

3.8.7出具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六、办理程序

()申请检验

1、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在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上预约或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

2、安装、改造、修理

在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前,报检单位根据办事指南第五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携相应资料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并缴纳检验费用。

() 现场检验

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后,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减检验项目。

()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完毕,根据检验项目按标准核算检验费,出具检验费缴款通知单;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并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

()检验费用应在检验费缴款通知单开出后10日内汇缴到户,也可在检验现场直接交纳检验费用或者直接到本院三楼财务室缴纳;缴款收据将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寄给使用单位。

()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

检验项目完毕十个工作日后,已缴纳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领取定期检验及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或由本院业务大厅将检验报告寄给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注册后在终端打印。

七、办理期限

对满足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报告。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浙财综[2012]45号,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6]177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月1日-9月15日:   8:30—12:00,14:00—17: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