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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6-04-18 打印本页 访问量:3455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县(市、区)局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分局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提高安全监管的水平,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市局已发文(绍质发[2013]30号)将下例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交由各县(市、区)质监局办理。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蒸发量75t/h以下蒸汽锅炉;热功率52.5MW(或4500万大卡/小时)以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GB1、GB2);机电类特种设备。
二、全部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蒸发量75t/h以下蒸汽锅炉;热功率52.5MW(或4500万大卡/小时)以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GB1、GB2);机电类特种设备。(含二手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限五个县(市)局和越城分局)。
五、锅炉等八大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不包括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
绍兴市质监局特监处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