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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11〕249号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8-07-20    打印本页   访问量:4501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8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对象

收费标准(元/台)

电梯(乘客、载货)

600

杂物梯

35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00

简易载货电梯(载货升降机)

400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

400

提升机

单笼

400

双笼

550

升降机

单笼

500

双笼

650

液压升降平台

350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2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表列收费标准的10%

    3.自动人行道相关表列标准是指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 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1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表列标准的5%

    4.液压电梯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3倍,汽车电梯及汽车专用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2倍,特殊用途电梯或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设备收费标准的1.5倍。

    5.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定期检验费的2倍收取,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3倍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6.升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