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11〕249号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8-07-20 打印本页 访问量:4501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对象 |
收费标准(元/台) |
|
电梯(乘客、载货) |
600 |
|
杂物梯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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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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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载货电梯(载货升降机)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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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简易升降机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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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机 |
单笼 |
400 |
双笼 |
550 |
|
升降机 |
单笼 |
500 |
双笼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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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升降平台 |
350 |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2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表列收费标准的10%。
3.自动人行道相关表列标准是指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 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1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表列标准的5%。
4.液压电梯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3倍,汽车电梯及汽车专用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2倍,特殊用途电梯或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设备收费标准的1.5倍。
5.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定期检验费的2倍收取,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3倍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6.升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