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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定期检验“限速器校验”实施办法(含表单)
发布机构: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发布时间:2018-06-04 打印本页
1、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及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确保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及效率,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定期检验中的“额定速度小于3m/s电梯的限速器校验”。
3、 制定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4、 电梯维保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整理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台账,制定“限速器校验”计划,可依据各公司实际情况集中性分批开展校验。
5、 电梯维保公司应于“限速器校验”前一周将计划报至需校验限速器的电梯所在地检验业务部门,依据电梯维保公司“限速器校验”计划,由检验部门主任安排检验人员赴“限速器校验”现场进行见证。
6、 “限速器校验”现场由维保公司人员校验,检验机构人员见证,校验完毕填写《电梯限速器校验见证记录表》,由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公司、检验机构三方人员签字确认,表格一式三份,三方各自留档备查。
7、 对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应当每两年校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应当每年校验一次。
8、 《电梯限速器校验见证记录表》见附件1。
9、 《电梯限速器校验见证记录表》应与定期检验报告一同存档。